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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展须知

日期: 2008-09-19 18:11 阅读: 157 来源: 食洽会组委会 作者: [ ] [发表评论] [打印文章] [关闭窗口]

 

撤展须知

一、撤展时间119   1600 ~ 2100

二、撤展要求:

          1、各展区一律在1191600后开始撤展,严禁提前打包、撤展,撤展前请各参展商填写好放行条,以便查验。

2、撤展期间各参展单位务必留人看管好自己的物品。

3、要爱护馆内外一切设施。馆内外各类设施不得私拆、夹带搬走,不得损坏,并严禁运出展馆。违者应照价赔偿,并予以处罚。

4、撤展时,参展单位退还租用物品和清理场地后,须由展馆工作人员验收,并在押金收据上签字确认,并持签名确认的押金单到指定的服务点办理电箱和清场押金的退款。

5、参展商只能在装卸区进行货物的运输和装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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